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、訓練講習與研討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
(教育部97年9月23日台會(三)字第0970180840號函修正)
<邀請國外學者來台相關費用核銷時提醒注意事項>
一、國外學者機票與生活費請款單請分開填。
1.簡歷(並請將職級標註起來)。2.行程表(核銷時請附上正確版),並請在行程表空白處列出支給總額的公式,例:教授級8,175元*5天=40,875元。3.國外學者簽收之收據,並請使用新版收據。(檔案可至網站內檔案下載/會計核銷人事作業相關 /各式表單,或於出納組相關網頁下載)。4.國外學者護照影本。備註:若計畫內僅補助國外學者生活費時,請於核銷時一併附上該學者來台電子機票影本或護照出入境影本,並務必於影本上簽名。(電子機票或出入境之影本可以二者擇一附上)
1.購買機票之機票收據。(若無銀行兌換水單,請以該學者登機前一天之台灣銀行賣出即期匯率換算台幣金額。)2.來、回程每一段登機證(若為電子機票一定要有登機證)。備註:回程的機票請先影印一份影本且請學者在影本上簽名,並提醒學者回程機票需寄回。如果要趕結案或期末關帳,可以先以回程機票的影本+學者簽名+支出證明單先行核銷,待回程登機證寄回時再行補交,以完成核銷作業。若回程登機證遺失,需請學者向航空公司申請搭機證明。